母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子公司名下的行为,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一:
《印花税法》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参考政策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问题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改制重组中涉及土地房产转让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请问:这里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答复: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就是暂时不征收,以后再次转让该房地产时,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严格意义上“暂不征收”并非减免性质的税收优惠,实质上为一种递延纳税。
问题二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
1.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2. 母公司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问题三
企业资产重组中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经常提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如何理解12个月的期限?
答复:
必须等待“12个月”是个硬杠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政策的规定,企业重组后,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要满足12个月内不发生改变这一要求。
问题四
自然人将其名下的土地划转给自己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
免征契税。
参考: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问题五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转让房地产,明股实地,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
答复:
企业的股权里面仅仅只有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或者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土地房地产的评估值,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问题六
如何理解什么是资产重组?
答复:
资产重组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问题七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请问这里的“劳动力”转让是否有明确的数量限制?
答复: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不动产或土地未同时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应征收增值税。
其中,所谓“劳动力”转让并未有明确的数量限制。